新華網昨天報道,中國城市規劃年會上,多名專家指出,一些“來去匆匆”的建築屬於城市規劃“短視行為”,當政者與規劃者要謹防長官意志導致政績規劃、隨意規劃,同時還需杜絕利益驅使導致商業規劃、過度規劃。
  一直以來,城市建設“一任領導一個規劃”問題深受詬病。《城鄉規劃法》明文規定,“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”,並指明瞭修改條件、程序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。可是,“來去匆匆”的城市建築背後,鮮見有人承擔法律責任。損壞政府公信力的“拆建”行為,還導致了法律公信力的損傷。當然,不排除法律法規本身也有漏洞,缺乏對“短命”規劃建築的具體界定和約束。正如專家稱如此形成了“規劃審批走程序,規劃不行可重來”這樣的極不嚴肅規划行為。
  不讓城市規划出現“短視行為”,一是要完善法律法規,讓其具備併發揮指引、規範、懲處等相應作用。二是要強調規劃決策者權責對等,“誰參與誰負責、誰審批誰負責”。如此,法治政府在法治思維中按法行事,才有可能在執政的程序設計上做到更細化,更加註重公眾的參與集體決策,這是保證城市建設規劃科學性的前提。
  (原標題:城市建築不該“來去匆匆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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